※ 引述《gemini2010 (本人在PTT所有發言為反串)》之銘言:
: 特別研究了一下這案子
: 只能說戴立紳真不是普通的冤
: 因為大法官解釋、銓敘部函釋、跟法院的實務判決大雜燴
: 而衍伸了明明各機關都依法行政
: 卻造成不公不義的結果發生
: "銓敘部83.6.8.(83)臺華甄一字第1000601號函"
: 這個函釋是依據大法官解釋做出的
: 結論是犯貪汙罪如獲判緩刑,緩刑期滿後仍能再任公職
: "銓敘部95 年2 月22 日部法二字第0952603635 號函"
: 這個函釋則是銓敘部解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的規定
: 認定貪汙罪如果是被判免刑,但因為仍是有罪判決,所以不得再任公職
: 有趣的是
: 公務人員第28條第四款的消極要件:
: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依文義解釋,只要是有罪判決確定都應該該當這個要件
: 我認為大法官解釋根本就亂七八糟講,緩刑歸緩刑、有罪判決確定歸有罪判決確定
: ,就算有緩刑也應該是不得再任才對,緩刑期滿未被撤銷的效果雖然是刑之宣告失
: 其效力,但跟自始無罪還是天差地遠,只是有罪而無刑罷了,不過大法官最大他們
: 說了算。
: 所以目前的狀況是,免刑的永不任用、緩刑的只要緩刑期滿未被撤銷仍能被任用。
: 但是,實際上被判免刑的戴立紳,其實他的不法程度是最輕的!!!只是實務上根本
: 沒有免刑+緩刑的判決,所以同樣的罪:
: 1.戴立伸、林修文所犯之各次犯行部分,均依法予以免刑。
: 2.被告林慶任、施國欽、朱欣怡、黃峻賢、劉晉汏、蘇永順、彭駿堯所犯上開
: 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均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 任何有一點點法感的人都能看出,1比2還輕,因為連刑都沒被宣告,可喜可賀!!!
: 自首的揭弊者果然贏得了正義!!!
: 可惜事與願違
: 法院給了"免刑"就覺得比給"有宣告刑但有緩刑"還輕了
: 實際上也真的是如此,畢竟緩刑有時間上的限制,這段期間內剝奪了一定的自由,
: 如果被撤銷還是會被入監執行的。
: 但是跟前面所述的大法官解釋跟銓敘部函釋喇再一起一切就都變了調!!!
: "免刑"雖然以刑事訴訟法來看的確比"宣告刑+緩刑"來得輕
: 但是貪汙罪裡沒有緩刑的免刑,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就是永不任用
: 反而是有緩刑的宣告刑,只要緩刑期滿了還是可以回任公職
: 所以刑事法院的確有還戴立紳一個公道
: 可惜新竹縣政府、銓敘部、保訓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只會以法論法,完全沒去思考整件事情的前因後果
: 無限跳針阿阿阿阿你就是有達到免職的要件阿所以把你免職阿阿阿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 變成自首的人永不任用沒自首的人繼續爽過這種荒謬的現象
大概看了下新竹縣公報
不談吹哨者待遇相較其他同夥是否不公平
而是從另一個角度來探討這件事,
戴員38歲考上高考,已有一定社會歷練,哪裡算是天真無邪的菜鳥,豈有可能不知貪污治
罪條例,況且基礎訓練時這該是重點之一吧。
主管會要求下屬直接做這種事的,通常是已將這人當成心腹,或是利益共同體。戴員是如
何成為他主管心腹的?
戴員說他全是接受上級指示辦理,但依公報內容所載,他算是犯罪中心人物,是共同正犯
,又指示新人偽造文書,量刑輕重時一定是最重的前幾位跑不掉。
貪污多年後,只因緣際會與政風深談,就因良心受譴責幡然悔悟?比較可能的情況應該是
政風掌握了一小部分事證,或是有人(肥宅我猜是會或審計)發現經費核銷異常,那時戴員
是惟一浮出水面的嫌疑人,為求未來能夠減輕刑度而把其他共犯招出來吧。
真的只是出於良心不安,不是應該先停止犯罪,想辦法調到別單位去,再去檢舉嗎?據此
推論,戴員檢舉應只是出於個人利益考量,良心什麼的不過是遮羞布吧。以結果論,他是
得到了免刑的待遇,法官並沒有對他不公啊。
最後,緩刑不用免職,那也是因為前人跑去聲請釋憲爭取來的。如果戴員覺得不公平,他
也可以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去聲請釋憲吧。
我個人是覺得他沒什麼好值得同情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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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研究了一下這案子
: 只能說戴立紳真不是普通的冤
: 因為大法官解釋、銓敘部函釋、跟法院的實務判決大雜燴
: 而衍伸了明明各機關都依法行政
: 卻造成不公不義的結果發生
: "銓敘部83.6.8.(83)臺華甄一字第1000601號函"
: 這個函釋是依據大法官解釋做出的
: 結論是犯貪汙罪如獲判緩刑,緩刑期滿後仍能再任公職
: "銓敘部95 年2 月22 日部法二字第0952603635 號函"
: 這個函釋則是銓敘部解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的規定
: 認定貪汙罪如果是被判免刑,但因為仍是有罪判決,所以不得再任公職
: 有趣的是
: 公務人員第28條第四款的消極要件:
: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依文義解釋,只要是有罪判決確定都應該該當這個要件
: 我認為大法官解釋根本就亂七八糟講,緩刑歸緩刑、有罪判決確定歸有罪判決確定
: ,就算有緩刑也應該是不得再任才對,緩刑期滿未被撤銷的效果雖然是刑之宣告失
: 其效力,但跟自始無罪還是天差地遠,只是有罪而無刑罷了,不過大法官最大他們
: 說了算。
: 所以目前的狀況是,免刑的永不任用、緩刑的只要緩刑期滿未被撤銷仍能被任用。
: 但是,實際上被判免刑的戴立紳,其實他的不法程度是最輕的!!!只是實務上根本
: 沒有免刑+緩刑的判決,所以同樣的罪:
: 1.戴立伸、林修文所犯之各次犯行部分,均依法予以免刑。
: 2.被告林慶任、施國欽、朱欣怡、黃峻賢、劉晉汏、蘇永順、彭駿堯所犯上開
: 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均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 任何有一點點法感的人都能看出,1比2還輕,因為連刑都沒被宣告,可喜可賀!!!
: 自首的揭弊者果然贏得了正義!!!
: 可惜事與願違
: 法院給了"免刑"就覺得比給"有宣告刑但有緩刑"還輕了
: 實際上也真的是如此,畢竟緩刑有時間上的限制,這段期間內剝奪了一定的自由,
: 如果被撤銷還是會被入監執行的。
: 但是跟前面所述的大法官解釋跟銓敘部函釋喇再一起一切就都變了調!!!
: "免刑"雖然以刑事訴訟法來看的確比"宣告刑+緩刑"來得輕
: 但是貪汙罪裡沒有緩刑的免刑,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就是永不任用
: 反而是有緩刑的宣告刑,只要緩刑期滿了還是可以回任公職
: 所以刑事法院的確有還戴立紳一個公道
: 可惜新竹縣政府、銓敘部、保訓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只會以法論法,完全沒去思考整件事情的前因後果
: 無限跳針阿阿阿阿你就是有達到免職的要件阿所以把你免職阿阿阿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 變成自首的人永不任用沒自首的人繼續爽過這種荒謬的現象
大概看了下新竹縣公報
不談吹哨者待遇相較其他同夥是否不公平
而是從另一個角度來探討這件事,
戴員38歲考上高考,已有一定社會歷練,哪裡算是天真無邪的菜鳥,豈有可能不知貪污治
罪條例,況且基礎訓練時這該是重點之一吧。
主管會要求下屬直接做這種事的,通常是已將這人當成心腹,或是利益共同體。戴員是如
何成為他主管心腹的?
戴員說他全是接受上級指示辦理,但依公報內容所載,他算是犯罪中心人物,是共同正犯
,又指示新人偽造文書,量刑輕重時一定是最重的前幾位跑不掉。
貪污多年後,只因緣際會與政風深談,就因良心受譴責幡然悔悟?比較可能的情況應該是
政風掌握了一小部分事證,或是有人(肥宅我猜是會或審計)發現經費核銷異常,那時戴員
是惟一浮出水面的嫌疑人,為求未來能夠減輕刑度而把其他共犯招出來吧。
真的只是出於良心不安,不是應該先停止犯罪,想辦法調到別單位去,再去檢舉嗎?據此
推論,戴員檢舉應只是出於個人利益考量,良心什麼的不過是遮羞布吧。以結果論,他是
得到了免刑的待遇,法官並沒有對他不公啊。
最後,緩刑不用免職,那也是因為前人跑去聲請釋憲爭取來的。如果戴員覺得不公平,他
也可以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去聲請釋憲吧。
我個人是覺得他沒什麼好值得同情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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